两名业主由于一直未履行清拆令,于本月2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再被定罪,各被判监3个月,缓刑12个月。

有关个案涉及大埔九龙坑一幢村屋的地面僭建物,面积约80平方米,该村屋地下连花园由两名业主共同拥有。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屋宇署先后于2018年及2022年提出检控,并在法院被定罪及先后判罚款22240元和33000元。由于两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检控,该两名业主于本月2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再被定罪,各被判监3个月,缓刑12个月。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18日)表示,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不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採取执法行动,并会在适当时候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