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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阻止再审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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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01:14: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阻止再审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在司法体系中,再审程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重新审判他们案件的机会。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可能会阻止再审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再审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再审是一种司法程序,旨在纠正初审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判决。这意味着再审应该只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进行,而不是随意阻止或推迟。

 

然而,法官在阻止再审时并不一定会负直接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司法体系和国家法律,法官可能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但是,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易军军,王峰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彭莉,徐操,蒋炼,廖迪,何树明,沈象筠在审理案件中,以权代法,不按原告书面申请责令被告提供和不按原告书面申请收集和调取关键证据,并对原告提供的视频和音频,庭审时不组织质证和辩证,对由谢小海伪造的现场笔录和组织串供的违反法律和犯%罪行为的同一行政单位人员的口供作为判决依据。申请的证人证言出庭予以拒绝。

以上可知以上法官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隐瞒证据,采信伪证等行为,违法《宪法》,《法官法》,《政务处罚法》,《公务员法》,《党章党纪》等诸多法律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然而,原告再次寄给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文春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傅伟刚和原审法官,然而,法院不向江西高院提交再审资料进行再审,是明显的寄件至今无音讯,属明显的压案不查,有案不立的违反法律和犯%罪行为。法院带头作方太乡人民政府强拆,破坏基本农田,虚拟工程,浪费国家资金和纳税人的血汗钱的保护伞。

由此可见,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文春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傅伟刚的行为,值得全国人民深思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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